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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7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高淑兰与丁长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兰,丁长虹,高长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7197号原告高淑兰,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丁长虹,男,1977年1月8日出生。被告高长龙,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兰与被告丁长虹、被告高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兰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丁长虹、被告高长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淑兰请求撤回对被告丁长虹、被告高长龙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兰撤回对被告丁长虹、被告高长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淑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冬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