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94号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振新东路165号4号房。法定代表人侯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功超,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蓬朗莲溪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程元凤。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关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向被告提供绿胶材料,于2014年8月至9月送货15000元,于2014年9月至10月送货4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付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向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绿胶产品,并于2014年9月23日、10月23日开具金额为15000元、4500元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两张发票被告均已进行了抵扣认证。因被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事项证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业务往来,事实清楚,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9500元理应支付。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货款1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响亿塑胶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鑫源勤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9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直接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