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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义宝与王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宝,王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34号原告:郭义宝,男,1988年1月5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王狄,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宝诉被告王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郭义宝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郭义宝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能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