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义宝与王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宝,王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34号原告:郭义宝,男,1988年1月5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王狄,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义宝诉被告王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原告郭义宝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郭义宝未能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能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