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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宝,朱翠玲,李赛赛,刘金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12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金宝,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朱翠玲,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李赛赛,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刘金丽,女,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宝、朱翠玲、李塞塞、刘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