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郑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波,郑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美丽,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张建波与被执行人郑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91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波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美丽偿还借款人民币163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美丽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4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