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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47-1号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388室。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在本案判决生效前,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49638844股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并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638844股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并由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自愿以其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老大楼1-6层的房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对其分别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50476股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应股东权利;二、冻结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9588368股股份、被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476股股份(股票代码600785),不得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等;三、冻结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层的房屋产权产籍(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