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备洋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备洋贸易有限公司,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987号原告义乌市备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杭军。委托代理人鲍中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DOMINICGATES。委托代理人肖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备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海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的业务与海运出口报关业务有关,相应的货物系由船舶海运出口,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原告为被告的三批货物由海运出口至西班牙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原告因该代理服务中出口退税问题而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本案系“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属海事法院专门管辖,被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