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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与罗建、杨忠强、李先会、雷光明、谢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罗建,杨忠强,李先会,谢清梅,雷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刘延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杨忠强,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李先会,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谢清梅,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雷光明,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唐昌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诉被告罗建、杨忠强、李先会、雷光明、谢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罗建、杨忠强、李先会、雷光明、谢清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莉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前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