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曼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