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特15号申请人:黄某甲。申请人:黄某乙。申请人:黄某丙。申请人:黄某丁。申请人:某某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沈波,该院职工。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某某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金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某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某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涂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子黄某甲、其女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各项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49900元)。二、涂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子黄某甲、其女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不再就该医疗争议向湖北省人民医院主张其他权利。三、双方均认为此处理是对该医疗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该医患纠纷经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武昌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生效,该纠纷就此一次性终结。履行方式:现金支付。履行时效: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冬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