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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农民。上诉人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双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朱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朱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