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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102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代黎与徐国洪,瞿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黎,瞿正英,徐国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0102民初635号原告代黎,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瞿正英,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国洪,男,1972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黎与被告瞿正英、徐国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黎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