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6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57XXXX),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34492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大钟寺中坤广场C座5层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怒波,执行董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4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调解书给付保险费558633.31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69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均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23号4号楼2层南侧、3层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海其更字第01097**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安路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兴股字第00003212号至000032**号、00003232号、00003233号、000032**号)。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563326.31元及利息,尚未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4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云成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