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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满世庆与马明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世庆,马明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797号原告满世庆,无职业。被告马明龙,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满世庆与被告马明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马明龙现已不在大兴农场居住,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向其发出应诉公告,通知其到庭应诉,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世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明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地租粮款60000元,2013年2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利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13年秋天卖粮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地租款60000元,利息37200元(2013年2月1日-2015年9月1日),本息合计972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明龙未出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诉求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马明龙欠原告地租粮款6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2分;证据2.大兴农场社区管理服务站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马明龙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1、2,能够反映被告马明龙欠原告满世庆地租粮款的事实,被告马明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马明龙租种原告土地,欠原告满世庆地租粮款60000元,2013年2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利息为2分,2013年秋天卖粮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2014年6月被告马明龙离开大兴农场,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3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满世庆与被告马明龙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马明龙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地租款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明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明龙给付原告满世庆地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85元,由被告马明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丛文利人民陪审员  刘宇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琨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