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刘绍耿与魏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534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熊乙麟,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