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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萧金化、罗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萧金化,罗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萧金化,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罗溶,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萧金化与被执行人罗溶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08)东中法民四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还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000元,另需支付本案执行费2000元,以上合计142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溶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