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唐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08号罪犯唐林,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00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获记功4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