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叶文美申请执行陈昌德、殷显聪、殷达勇、李育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文美,陈昌德,殷显聪,殷达勇,李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昌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叶文美,女,生于1941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高枧乡中。被执行人陈昌德,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经商,住西昌市二中。被执行人殷显聪,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教师,住西昌市二中。被执行人殷达勇,男,73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海南乡。被执行人李育英,女,71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海南乡。本院于2015年4月14号作出(2015)西昌执字第53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殷显聪位于西昌市二中4幢1单元1号的住房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殷显聪位于西昌市二中4幢1单元1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陈建琳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