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特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永泰船机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永泰船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99号申请人:台州市永泰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北路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4444-X。法定代表人:王正玲。申请人本院公告拍卖“港泰79”轮,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台州市永泰船机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经对申请人台州市永泰船机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院(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台州市永泰船机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货款159375元、案件受理费3490元的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