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739号原告:葛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陶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河溜镇永济村路*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0********。原告葛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葛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