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华虎与杨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虎,杨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349号原告吕华虎,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被告杨彰军,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天柱县人,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虎与被告杨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华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纠纷已经解除,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吕华虎负担。审 判 长 姜宇鸥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人民陪审员 易彦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