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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金梅与陈金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金梅,陈金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特2号申请人陈金梅,女,1962年1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金山,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竹洲,男,1927年5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陈金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金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金梅系被申请人陈金山妹妹。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金山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1986年首次发病至今已30年,发病频率已由最初几年一次,发展至今为一年多次,尤其自2010年后病情逐渐严重,发病时伴有武力行为。在2012年4次住院记录中,其中一次为已正常服药后自己另行买药服药导致药物中毒紧急���救。由于父母年事已高,被申请人也无子女,多次发病导致身体与精神每况愈下,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逐渐出现无人照顾的局面。为了能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陈金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金梅为其监护人。诉讼中,申请人撤回了指定其为监护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对陈金山的精神状态及有无民事行为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2月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金山患精神分裂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陈金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麻婵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