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咸同水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同水,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号原告咸同水。委托代理人张文庆、王振林,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咸同水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起诉讼的事项,相关利害关系人已向本院另行起诉并已受理,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咸同水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