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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老人星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无锡市老人星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56号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海虹路1号。法定代表人WONGSOEKMEN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鑫宇、宫少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老人星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山水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慰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老人星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共计2690元,由原告海虹老人涂料(昆山)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