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19日,娘家住鹿邑县高集乡马炉行政村刘庄村。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侯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艳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