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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孟宪明与骆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明,骆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明,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太安乡丰产村10组。被执行人骆国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榆树市太安乡发展村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动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榆民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