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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伟文与郑磊、林宝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文,郑磊,林宝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457号原告李伟文,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玉生,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磊,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宝钗,女,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文与被告郑磊、林宝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江苏省徐州市二环西路XXXX房屋中属于被告林宝钗所有的产权份额,冻结以价值人民币1080万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号为1350819192016000003《保单保函》为原告李伟文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江苏省徐州市二环西路XXXX房屋中属于被告林宝钗所有的产权份额(产权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冻结以价值人民币108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燕娜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