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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7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2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寅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秀俊,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秀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14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周秀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至二〇一三年度欠缴供暖费共计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元。判决生效后,周秀俊未履行义务,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权利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2015)丰民初字第14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乾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张蜜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靖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