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敏与秦峰、尹存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秦峰,尹存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3738号原告张敏。被告秦峰。被告尹存梅。原告张敏与被告秦峰、尹存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敏,被告尹存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敏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于2013年至2015年间,先后替被告偿还借款88000元。经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担保款88000元。被告尹存梅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暂时无力还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2日,被告秦峰、尹存梅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5万元。2015年1月19日,被告秦峰又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6万元,定于同年4月偿还。上述两笔款项均系张敏替二被告偿还担保款项后,由二被告所立的“借据”。后二被告偿还2.2万元,余款8.8万元经催要未果,遂引讼争。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据”、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张敏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其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秦峰、尹存梅主张权利,要求其偿还该笔款项。故本院对原告张敏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1月19日的出具的6万元欠款,虽然仅被告秦峰署名,但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峰、尹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敏担保追偿款8.8万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秦峰、尹存梅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