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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强,刘金华,梁乐平,梁乐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金华,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梁乐平,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梁乐刚,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强、被告刘金华、被告梁乐平、被告梁乐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强、被告刘金华、被告梁乐平、被告梁乐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强、被告刘金华、被告梁乐平、被告梁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