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程艳萍与宋庆华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230号申请人程某。被申请人宋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某诉被申请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某名下位于××房屋一处,并已提供担保(位于××的房屋一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17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程述坤、马某名下房屋一处;二、从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宋某名下位于××房屋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