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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441号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卓,该公司法律部职工。被告陕西德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振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德赛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司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张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