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甲,李秀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02民初127号原告马某。被告李某甲。第三人李秀华。第三人李某乙。第三人李某丙。第三人李某丁。第三人李某丙、李某丁委托代理人为李秀华。案由:继承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位于沧州市新华区南门里旭光里3号李恩波名下的房产被拆迁,当时的估价为117729元,该房产系我和李恩波的共同财产,所以总估价117729元的一半财产,暨58864.5元属于李恩波的遗产部分,我和五个子女都有对遗产的继承权,李某甲和其四个姐姐已达成协议,其四个姐姐将继承部分均同意归属李某甲所有,所以我要求被告给付属于我的继承部分9810.5元,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将原告有权继承的房产对应的价值9810.5元返还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一致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证为沧私字第15298号房产所置换的房产归被告李某甲一人所有。二、各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