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金坤与殷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坤,殷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206号原告陈金坤。被告殷广清。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金坤与被告殷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金坤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陈金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陈金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