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14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鹰路88号。法定代表人林万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三河碥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827号裁决书,受理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03执14号四川省艺峰荣兴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龙都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荣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毅审 判 员  江邦祥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