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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明与陈信峰、武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陈信峰,武培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140号原告:谢明,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退养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赵礼,居民。被告:陈信峰,1975年6月6日生,汉族,私营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武培福,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诉被告陈信峰、武培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对被告武培福予以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明对被告武培福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回对被告武培福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恩福审 判 员  秦明军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