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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于兴志与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兴志,徐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于兴志,农民。被执行人徐丽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于兴志与被执行人徐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