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韩福良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良,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26号原告韩福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凯慧、朱绍东,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莱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韩福良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福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聪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