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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陆云、张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陆云,张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0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166号行政大楼B座7楼726、735、737、739室。法定代表人:刘爱浩。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陆云。被告:张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云、张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两被告已支付部分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云、张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既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云、张咏梅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