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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新国合同纠纷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新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53号原告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委托代理人李小芳,女,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告王新国,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门峡大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