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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440号申请人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德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静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昌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梦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士,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典公司)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678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郑鹏、代理审判员彭海波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的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正典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6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典公司提出撤回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6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167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正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瑛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彭海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天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