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曾九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九清,谭德真,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22号申请执行人曾九清。被执行人谭德真。被执行人刘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德真、刘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曾九清支付货款1895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45元、执行费274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大,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和冻结,所查封的财产非法院职权能处理落实,短期内无法处理变现。本案暂时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