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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士峰与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峰,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21民初30号原告:王士峰。委托代理人:王端九,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法定代表人:周国,主任。原告王士峰诉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秋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峰的委托代理人王端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峰诉称:2014年被告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进行美丽乡村工程建设,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沙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在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材料款的情况下,截止到2015年年底仍欠原告材料款27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材料款275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进行美丽乡村工程建设,多次在原告王士峰处购买沙子、水泥、砖等建筑材料。2015年12月,原、被告双方经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7500元,被告出具了《2011年-2014年美丽乡村工程修路欠款》明细1份,该份明细载明“王士峰2014年建办公室砂石料欠27500元;李振平2014年办公室院墙建筑费欠18000元;刘兴奎2014年美丽乡村建设人工费欠20000元;尚宗凡2014年办公室门窗欠8000元”。上述27500元材料款被告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至今未向原告王士峰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年-2014年美丽乡村工程修路欠款》复印件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在原告王士峰处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证实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材料款27500元至今未付,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剩余材料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75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河口镇义和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士峰支付材料款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保全申请费320元,以上共计564元,由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义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秋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