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18号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曾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