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132号申请执行人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四川省郫县德源镇红旗大道北段221号。法定代表人黄永欣,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罗家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欧祥海。申请执行人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2015)成郫非执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郫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2029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四川祥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