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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铁岭与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岭,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小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民初2号原告李铁岭,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胜三,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南侧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海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小卫,男,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原告李铁岭因与被告焦作市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盛公司)、王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2080万元及利息1163.4万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海盛公司借原告李铁岭2080万元,同意于2016年3月15日前归还给李铁岭;二、被告海盛公司欠原告李铁岭借款利息1163.4万元(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同意于2016年3月15日前归还给李铁岭;三、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海盛公司同意以2080万元借款为基数,按月息二分支付给原告李铁岭;四、被告王小卫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03970元减半计取为101985元,由海盛公司、王小卫连带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程全法审判员  贾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