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春梅与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永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