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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艳红、原审被告孙剑、郭晓光、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许艳红,孙剑,郭晓光,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孙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艳红。委托代理人王术军、张小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剑。原审被告郭晓光。原审被告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杨剑超。上诉人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艳红、原审被告孙剑、郭晓光、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奕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