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夫国与李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国,李建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376号原告王夫国,农民。被告李建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国诉被告李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夫国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夫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夫国负担。审 判 长 贺 峰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