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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叶某乙等与申某甲、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叶某甲,男,平舆县人。原告叶某乙,男,住址同上。被告申某甲,女,平舆县人。被告申某乙,女,住址同上。原告叶某甲、叶某乙诉被告申某甲、申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叶某乙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叶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铀 微信公众号“”